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 > 学生对老师管教不满竟走向极端!

【案件回放】2021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1与其母刘某共同到凤城一中启凤楼313办公室,与其班主任赵某共同商议黎某1是否可以回家自学的问题。期间,因赵某不同意黎某1回家自学,被告人黎某1从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中拿出折叠刀,到赵某身后,用左手按住赵某头部,右手持刀割赵某颈部一刀,致赵某颈前皮肤软组织裂伤、右侧胸锁乳突肌断裂、右侧带状肌断裂、颈阔肌部分断裂、右侧甲状腺上级裂伤、左侧胸锁乳突肌部...

案件回放

2021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1与其母刘某共同到凤城一中启凤楼313办公室,与其班主任赵某共同商议黎某1是否可以回家自学的问题。期间,因赵某不同意黎某1回家自学,被告人黎某1从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中拿出折叠刀,到赵某身后,用左手按住赵某头部,右手持刀割赵某颈部一刀,致赵某颈前皮肤软组织裂伤、右侧胸锁乳突肌断裂、右侧带状肌断裂、颈阔肌部分断裂、右侧甲状腺上级裂伤、左侧胸锁乳突肌部分断裂。经鉴定,赵某颈部损伤颈前部12cm瘢痕,为轻伤一级;颈部损伤右侧甲状腺上级裂伤,为轻伤二级。

2021年5月16日案发当日,被告人黎某1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持刀割伤赵某的经过。

被告人黎某1当庭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杀害被害人赵某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1年9月25日,被告人黎某1的父母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黎某1表示谅解。

被告人黎某1平时在校表现良好,但性格内向,缺少朋友。因不满老师管教,一时冲动,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律师提醒

关于被告人黎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某1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两个条件,被告人黎某1案发后,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家属陪同到某某机关投案,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但其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案发的经过,但并未如实供述其具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不符合自首条件。

被告人黎某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黎某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1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1当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1的父母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十八岁的黎某1,本应坐在重点高中的教室中汲取知识,并有机会在不远的将来踏入大学的校门,却因为对班主任老师不满而采用极端的手段剥夺其生命,虽然庭后被告人向本院递交了悔罪书,但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行为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古语有云:“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老师的教育和帮助是被告人黎某1学习成长的基石。被告人黎某1未来的路还很长,本院希望被告人黎某1能够迷途知返,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事考虑后果。同时要打开自己的心扉,真诚与人沟通交流,懂得感恩,未来通过自己的努力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回报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