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7日19时许,在昌图镇某某某某内,被告人段某某因不满被害杜某某对自己的贬低,一气之下到客厅的吊柜内取出一把某某,用某某钝面击杜某某头部,杜某某打倒在地,并同时将某某头打掉。后被告人段某某继续用某某把击杜某某头部数下,又杜某某拖拽到客厅沙发附近,用手杜某某的脖子,用某某把击杜某某头部,发杜某某在地上不动了,便换下随身衣物带儿段某赫离开现场。经...
【案件回放】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7日19时许,在昌图镇某某某某内,被告人段某某因不满被害杜某某对自己的贬低,一气之下到客厅的吊柜内取出一把某某,用某某钝面击杜某某头部,杜某某打倒在地,并同时将某某头打掉。后被告人段某某继续用某某把击杜某某头部数下,又杜某某拖拽到客厅沙发附近,用手杜某某的脖子,用某某把击杜某某头部,发杜某某在地上不动了,便换下随身衣物带儿段某赫离开现场。经鉴定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毛家店镇横沟村二组被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其犯罪结果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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