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的养父母可认定为保险身故受益人吗【基本案情】小徐在网上投保了甲公司的《个人综合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为其本人,身故受益人栏勾选“法定受益人”。保险期间内,小徐因意外事故身亡,其养父母向被告报案后遭拒赔,原因是小徐系父母抱养的弃儿,以其养父母未办理收养登记、与小徐未构成合法收养关系为由,认为小徐养父母父母并非合同约定的“法定受益人”。小徐养父母解释小徐被抱养时一岁,亲身父母不祥,...
未办理登记的养父母可认定为保险身故受益人吗
【基本案情】
小徐在网上投保了甲公司的《个人综合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为其本人,身故受益人栏勾选“法定受益人”。保险期间内,小徐因意外事故身亡,其养父母向被告报案后遭拒赔,原因是小徐系父母抱养的弃儿,以其养父母未办理收养登记、与小徐未构成合法收养关系为由,认为小徐养父母父母并非合同约定的“法定受益人”。小徐养父母解释小徐被抱养时一岁,亲身父母不祥,因有关部门需要出生证才能办理收养手续,故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甲公司还是拒绝理赔。后小徐养父母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案涉保险为小徐本人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小徐享有当然的受益人指定权,将其投保的保障对象认定为扶养其长大、与其共同生活的两原告,符合一般社会价值和小徐投保时的真实意思。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本案被保险人小徐死亡时没有其他继承人,与两原告之间虽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从所在基层组织、户籍登记机关均认可小徐系养女的事实来看,两原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所列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小徐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两原告可以视同小徐的继承人。遂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律师提醒】 涉案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养女,保单中约定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养女未与养父母在民政部门办理正式收养关系登记,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无其他继承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主观意愿、养父母对被保险人实际抚养的事实及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养父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获得身故保险金。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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