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9年7月G公司经核准成为A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色村一、二、五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在取得A经开地字第[2011]35号、[2014]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就[2014]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应的31.15亩居住用地,即涉案高红城改DK-4标段,于2015年3月16日与Z公司A分公司签订《红色村一、二、五组改造工程DK-4标段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至...
【案件回放】
2009年7月G公司经核准成为A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色村一、二、五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在取得A经开地字第[2011]35号、[2014]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就[2014]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应的31.15亩居住用地,即涉案高红城改DK-4标段,于2015年3月16日与Z公司A分公司签订《红色村一、二、五组改造工程DK-4标段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11月26日前,Z公司建设施工8某、9某、10某和11某楼部分工程,G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款项。
2016年11月26日,G公司、Y公司、Z公司、经开区城改办、张家堡街道办、红色村村委会在G公司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了G公司向Y公司转让DK-4项目,经开区城改办愿向G公司融资壹亿元。形成六条纪要:
1.经开区城改办同意G公司就红色村一、二、五村民小组城改项目DK-4向Y公司进行转让,即DK-4项目由Y公司整体收购,收购资金用于项目自救。G公司负责向经开区城改办及市城改办等相关部门申请将DK-4土地使用证及所有建审手续的主体变更到Y公司名下。
2.Y公司作为红色村一、二、五村民小组城改项目DK-4变更后的改造主体,享有A经开区及A市城改办相关的城改优惠政策。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建审变更进度,商议成立由经开区城改办、G公司和Y公司共同派人参加的办理建审手续联合小组。
3.G公司与Y公司自行签订项目转让协议,该协议所涉经济指标是双方自愿行为,政府只是见证,不做任何干预。协议签订后,经开区城改办监督:Y公司负责经G公司向红色村一、二、五村民小组村民发放2016年底前的过渡费;负责偿还G公司向经开区城改办用地块二作为抵押办理的融资款,还款期限为Y公司取得DK-4项目三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个月后。
4.G公司和Y公司尽快签订DK-4项目合作协议,抓紧落实协议约定的具体事宜,力争早日启动项目合作工作。
5.DK-4转让协议签订后,G公司及时向经开区城改办申请,在Y公司担保还款及将地块二进行抵押前提下融资壹亿元,该款专门用于村民安置楼的复工和后续建设工作。通过不懈持续地努力,力争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安置楼项目所有剩余工程量,5月底前完成村民回迁工作。
同时,抓紧办理建审手续,使回迁村民早日拿到房产证。6.经开区城改办在办理红色村一、二、五村民小组城改项目地块一土地出让手续时,及时向G公司返还该地块拆迁安置资金。该资金返还后,主要用于地块三复工和后续工程建设。同时,G公司抓紧办理地块三的建审手续。本会议纪要与会人签字生效,与会各方各持一份,会后各方应及时落实纪要内容,迅速恢复项目建设等。与会人员在该纪要签名盖章。后G公司以《会议纪要》缺少政府部门签字,且该项目转让未获得政府批准而主张无效。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该《会议纪要》合法有效。
【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会议纪要》是否有效。首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该项目转让事宜的商谈系在城中村改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参与下完成,并形成案涉《会议纪要》。G公司以《会议纪要》缺少政府部门签字,且该项目转让未获得政府批准而主张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DK-4项目涉及的当事人为G公司、Y公司及Z公司,《会议纪要》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人均为以上各方,是三方之间达成的订约意向,作为参会的其他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签字与否并不影响案涉《会议纪要》的成立生效,况且《会议纪要》最后一款“本会议纪要与会人签字生效”,并注明附件为签到表,由此可知签到表是《会议纪要》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记载的就是与会人员的签名。并非G公司主张的《会议纪要》与签到表互为独立的两个文件,必须在《会议纪要》中签字才视为《会议纪要》生效条件已经成就。因与会人员均已签名,故《会议纪要》合法有效。
《A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备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备案;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A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该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具有效力性强制力。各方签订的《协议书》虽然根据该办法规定需要向政府备案报批,但这仅是一种公示行为,政府备案报批并非《协议书》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因此,《会议纪要》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提醒】
《会议纪要》若能体现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未经过政府部门的盖章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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