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婚姻家庭 > 继承编 > 遗赠 > 遗嘱中处分抚恤金,有效吗?

【律师提醒】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可以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

【案件回放】


被继承人汪某某生前是G市财政局职工,与其前妻生育有儿子汪甲、汪乙及女儿汪丙三个子女。汪某某的前妻去世后,于2010年6月21日与原告郑某登记结婚。婚后,汪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在案外人黎某、刘某的见证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在其死亡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归原告所有。后汪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去世,G市财政局向其亲属发放了抚恤金175967元(包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57808元、困难补助金13159元、丧葬费5000元)。郑某认为该笔钱应归其所有,遂将汪甲、汪乙、汪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精神抚慰和经济,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汪某某自书的《遗嘱》,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在《遗嘱》中处理的抚恤金不属其遗产范围,其无权处分。


律师提醒】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可以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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