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车尾随闯卡偷逃高速通行费,构成抢夺罪!【案件回放】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6月8日,王某在本市海淀区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地,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多次驾驶车牌号为京GVY×××的小型轿车,采用跟车尾随过杆的方式强行闯卡。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人工收费通道,利用升降杆智能识别的特征驾车紧随前车快...
跟车尾随闯卡偷逃高速通行费,构成抢夺罪!
【案件回放】
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6月8日,王某在本市海淀区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地,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多次驾驶车牌号为京GVY×××的小型轿车,采用跟车尾随过杆的方式强行闯卡。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人工收费通道,利用升降杆智能识别的特征驾车紧随前车快速通过升降杆,其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应缴纳给首都公路公司的车辆通行费王某乘首都公路公司收费员不备,多次公然采取跟车尾随过杆方式逃避缴纳应支付给首都公路公司的车辆通行费,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家属的帮助下及时补缴了车辆通行费,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在主观上意图通过逃避应缴纳的车辆通行费使高速公司变相遭受财产性损失;客观上在收费员在场的情况下公然跟随前车通过,符合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是他人紧密占有的财产性利益。王某不支付对价,多次强行闯关,逃避缴费,是对高速公司应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占有权的损害。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被评价为抢夺罪。
【律师提醒】
抢夺罪的客观要件被界定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公私财物,或者被界定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抢夺罪的主观要件要求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