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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激增,高空抛物事件接连不断。我国民事、行政法律针对高空抛物规制成效不足,高空抛物罪应运而生。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犯罪!


  【案情回放】


  张三多次将装有坚果壳、食物残渣、药物外包装、快递外包装等生活垃圾的塑料袋,从18层抛下,将停放在路边的李四及王五的车辆砸损。其中,李四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16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关于张三所称其未高空抛物,指控事实与其无关,不排除他人栽赃陷害的辩解,经查,李四、王五的陈述与物证照片、聊天记录截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张三高空抛掷垃圾致李四、王五车辆损毁的事实。关于张三所提法律适用错误、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张三作为拥有大学文化水平的成年人,明知将生活垃圾从18层楼的高处抛下将产生较强的破坏力,并可能对楼下停放的车辆或路过的行人造成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然而张三仍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系新增罪名,本案事实发生在施行以前,鉴于高空抛物罪量刑更轻,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张三的行为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通过高空抛物手段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高空抛物罪极易混淆。高空抛物罪是情节犯,入罪标准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对之应结合抛掷物品的种类、高度、次数及抛掷时间、地点、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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