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年9月2日经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被告王某于19年5月6日去世,其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19年5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河南省商丘市x镇x村x号楼x单...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年9月2日经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被告王某于19年5月6日去世,其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19年5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河南省商丘市x镇x村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归王某所有。
原告刘某、王某于19年7月8日在商丘市x镇x村x号楼x号楼x号室居住。
被告王某、王某于201010年7月1日结婚,属于初婚。
为了便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被告王某到原告处租下房屋,由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王某。
当日,原告以支付房款已经支付完毕为由向被告王某借两万元整治。
被告王某应在2013年1012月101日后向原告王某及另一个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表》,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止,逾期15天,计息日为最后一次还款日。
2014年12月201日,原告王某通过银行向被告王某支付了借款人民币30元,取得了《欠条》。
原告王某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借给被告王某30元,称他从来没有还清,他也借给了被告王某12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与原告王某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现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3、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原告王某2共同作为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2作为共同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2作为第三人向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3、原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3、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2共同作为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2作为第三人向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1、王某2作为第三人向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3、王某4、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2、王某5、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王某3、被告王某2、王某4、原审被告王某1、王某2、被告王某2、原审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2、被告王某1、原审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2、王某3、王某4、原审被告王某3、王某2、王某7、王某1、王某2、王某2、被告王某3、王某1、王某1、刘某2、王某3、王某2、郑某2、王某2、郑某2、王某3、王某2、郑某2、郑某2、王某3、郑某3、郑某4、王某1、郑某2、王某2、王某3、王某2、郑某2、王某3、郑某2、王某2、郑某3、郑某4、王某3、郑某2、王某2、郑某2、王某2、郑某4、郑某4、王某7、郑某4、王某7、郑某2、王某3、郑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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