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承租方是否有业主权利 2. 转租房屋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法典承租方是否有业主权利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承租方和出租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共同投资于不动产租赁企业。 第六百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承租方和出租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共同投资于不动产租赁企业。
第六百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七百三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五百四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动产,租赁物不属于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三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七百三十三条【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七百三十四条【转租房屋的转租】租赁合同约定不得转租。
转租房屋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第八十条【转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转租房屋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并未对转租房屋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在一些地方的规定中也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转租房屋的税费是,由房屋出租当事人自行负担。
转租当事人应缴纳的税费,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协商决定。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即在原来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次承租人可以再转租房屋。
转租房屋的税费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协商,对转租的房屋价格有异议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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