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租方是否有业主权利。 有了物业之后,业主可以向其他业主主张居住权,用益物权人行使业主权利,未对义务人行使时,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送达、提缴和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民法典承租方是否有业主权利。
有了物业之后,业主可以向其他业主主张居住权,用益物权人行使业主权利,未对义务人行使时,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送达、提缴和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他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
就代位继承而言,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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