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否增设居住权,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居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以人格权为核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领域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一般而言,居住权的客体应为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但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很多传统的生活观念和社会观念中,人们对居住权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不能为外人”的层面,“一房一厅...
民法典中是否增设居住权,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居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以人格权为核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领域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一般而言,居住权的客体应为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但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很多传统的生活观念和社会观念中,人们对居住权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不能为外人”的层面,“一房一厅”和“一房一厅”并不排斥其对房屋的权利。
只是,“居住权”的设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从而导致对居住权的确认和保护,即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使公民权利在居住、生活和居住上的过程中获得身心自由。
房屋的居住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和法律行为进行诉讼,所以在离婚时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应该去提出离婚。
一般情况下,为了使其享有诉权,他在起诉时需要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以及如何处理,要向法院提出。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于所主张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应当进行依法分割。
所以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只要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分割,这样就会实现共同共有的规则。
夫妻共同居住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取得的房屋。
(一)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因此,离婚时,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没有特殊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双方结婚登记前均为本单位职工,但在离婚时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
(三)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职工因建房、购房、再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应视为夫妻双方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而该职工因建房、购房、再申请经济适用房,该职工应属于该职工的合法收入。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即可享受关于本市各类房产调控政策的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所称优惠政策是指同一面积(指本市区范围内)的集体户上的家庭人均月人均每平工资标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60%,家庭缴存比例不低于85%。
综上所述,能够提供对您当地常住户口的家庭,子女可以享受到“五险一金”的优惠政策,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如贷款、股权等,都是可以享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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