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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用益物权规定在什么权利(民法典的用益物权规定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6:21:47 浏览量:43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规定是什么(一)用益物权的客体只限于所有权范畴,所有权不属于公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即使承租人是用益物权人,也只是使用权人,而不是所有权人,所以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客体。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规定是什么(一)用益物权的客体只限于所有权范畴,所有权不属于公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即使承租人是用益物权人,也只是使用权人,而不是所有权人,所以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客体。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

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以上即是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满足以上任一情形即可算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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