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结果 2.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现行法对离婚前的债务新规定是怎样的?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产生的债务新规定是一方将其个人债务单独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但是由于该约定的法律效力,关于债务的重新处理,并不妨碍要求被告对债务重新进行承担,只要有此做法,原判刑罚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变更。 ...
现行法对离婚前的债务新规定是怎样的?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产生的债务新规定是一方将其个人债务单独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但是由于该约定的法律效力,关于债务的重新处理,并不妨碍要求被告对债务重新进行承担,只要有此做法,原判刑罚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变更。
一审被告辩称,王某没有将其所欠的款项及款项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本案原告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女儿黄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直至黄某2年满18周岁并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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