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原告裴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被告何某与本案原告裴某离婚协议无效。 4. 被告何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 审判员:XXX 6. 审判长:XXX ...
[审判日期:2018年12月10日]
原告裴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阳羡镇某村4组。
被告何某,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阳羡镇某村4组。
原告裴某与被告何某于2017年5月20日经人协商一致,决定离婚。
双方均同意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何某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归被告何某所有,但原告裴某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三、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车辆、家具、家电等财产,具体清单如下:
(一)存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二)车辆:一辆丰田霸道(型号:丰田霸道2700),价值人民币30万元整。
(三)家具、家电:家具一套(床、沙发、餐桌、椅子),价值人民币10万元整;
家电一台(空调),价值人民币20万元整。
上述财产清单中的财产属于被告何某所有,被告何某应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并签字确认。
原告裴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何某与本案原告裴某离婚协议无效,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三、被告何某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为人民币10万元整,归被告何某所有。
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裴某应在5日内履行判决,如被告何某未履行判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