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被告戚某3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原告戚某1: 4. 委托代理人:XXX 5. 委托律师:XXX 6. 被告戚某3: ...
[案号:(2019)津0112执605号]
原告戚某1,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9号。
原告戚某2,女,汉族,1958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1号。
被告被告戚某3,男,汉族,1956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13号。
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3的祖父戚某4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二、原告戚某1的诉讼请求被予以支持,即被告戚某3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戚某2承担本案的一半诉讼费用。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戚某1的祖父戚某4于2018年1月1日去世,戚某4留下一处房产,该房产属于被告戚某3的祖父戚某5的遗产。
戚某5与被告戚某2的母亲戚某6之间存在感情纠葛,且戚某5与戚某2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因此,被告戚某3认为该房产不属于其所有,而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2之间存在继承纠纷,故要求分割该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属于被告戚某3的配偶戚某1的继承权范围。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足部分由继承人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被告戚某3的配偶戚某1的继承份额应当适当保留,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戚某3的主张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戚某3的配偶戚某1的继承份额应当适当保留,因此,被告戚某3应承担本案的一半诉讼费用,即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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