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天津河西人民法院官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戚某1与戚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河西人民法院官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戚某1与戚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0:16:59 浏览量:65

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戚某1与戚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江苏南京区人民法院: 3. 解读: 4. (四)主观要件 5. 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 6. 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戚某1与戚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南京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201年7月15日下午2时30分许,在天津市河西区海曙区塘南西区东坡湖北路东侧龙渠南口附近,泗洪县原街口街口,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持砍刀对戚某1的伤员进行殴打。

被告人戚某1被致伤,用铁器击打面部,致人轻伤。

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公诉机关提交了证据证实,辩护人对诉争事实和定罪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1犯故意伤害罪,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孙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解读:

故意伤害罪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有防卫意图,即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对造成他人重伤的故意伤害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但对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罚,法律规定较少。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对所造成的致人重伤的行为。

根据伤害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轻伤、重伤、重伤与过失致人重伤。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既包括了一般主体,也包括了特殊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罪。

三、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

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

  1. 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2. 凡是损伤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3. 凡是损伤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埋伏、皮下埋伏,以及一些极其不常见的骨折等),轻伤害不大的,不构成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埋伏,以及一些极其轻微的骨折等);

  4. 凡是损伤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能自行修复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人民法院 河西区 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