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容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何某1、何某2承担。 3. 原告黎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判决如下: 4. 被告何某1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标的义务; 5. 被告何某2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
原告黎某与被告何某1、何某2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原告黎某支付的10万元遗产继承份额;
二、被告何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原告黎某支付的5万元遗产继承份额;
三、被告何某1、何某2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标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黎某为被告何某1的父亲,被告何某1为原告黎某的祖父,被告何某2为被告何某1的堂祖父。
被告何某1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处房产,该房产的继承权纠纷已经发生。
原告黎某认为该房产的继承权应该由其本人享有,而被告何某1、何某2认为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于是提出了继承纠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本案中,被告何某1为原告黎某的祖父,与被告何某2为堂祖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何某1应该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但是,被告何某1、何某2在继承纠纷诉讼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应该享有继承权。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的继承权应当由原告黎某享有。
关于被告何某1、何某2提出的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计算,即先继承的人拥有更多的继承权。
本案中,被告何某1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被告何某2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被告何某1应该享有更多的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判决如上。
三、如被告何某1、何某2未履行判决指定的期间内的义务,原告黎某可以随时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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