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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叶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8:55:28 浏览量:55

1. 民事判决书 2. 叶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4. 原告诉称: 5. 被告辩称: 6. 原告陈述:...

民事判决书

叶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原告叶某某,女,XX岁,汉族,四川省XX市人,住四川省XX市。

被告刘某甲,男,XX岁,汉族,四川省XX市人,住四川省XX市。

本案由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中医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由以下事实和证据构成: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不和,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判决离婚。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甲与原告叶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双方感情良好,共同经营有一家饭店,现被告将饭店承包给第三人经营,但第三人经营不善,饭店亏损严重,被告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承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叶某某离婚,被告向原告叶某某承担承包费用。

三、原告陈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上述婚姻期间,共同经营有一家饭店,现饭店亏损严重,被告无法继续承包,原告为挽救婚姻,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承包费用。

四、被告证据:

  1. 承包合同书一份,记载被告与第三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饭店经营,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了承包费用。

  2. 证人XXX出具的证言,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承包合同,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了承包费用。

五、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不和,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将饭店承包给第三人经营,但第三人经营不善,饭店亏损严重,被告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承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叶某某离婚,被告向原告叶某某承担承包费用。

被告提供证据1、2证明其已经向第三人支付了承包费用。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与原告叶某某离婚;

二、被告向原告叶某某承担承包费用XXX元;

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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