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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庭审直播网站(叶某1与叶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9:36:51 浏览量:38

1. 民事判决书 2. 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号:(2023)宁0101民初578号 4.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叶某2承担。 5. 原告叶某1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6...

民事判决书

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宁0101民初578号

原告叶某1,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叶某2,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叶某1与被告叶某2于2022年1月20日经法院调解无效后,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经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叶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原告叶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叶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原告叶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叶某2承担。

原告叶某1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

  4. 宁海县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障证明书;

  5. 宁海县支行出具的银行流水证明;

  6.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具的转账记录。

被告叶某2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

  4. 法院调查令。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1与被告叶某2于2022年1月20日经法院调解无效后,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财产纠纷,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1. 被告叶某2于2018年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叶某2向原告叶某1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 被告叶某2于2019年因工作原因,获得一笔奖金人民币50万元。

  2. 被告叶某2在处理上述交通事故时,存在超速、未戴头盔等违法行为。

  3. 被告叶某2在处理上述交通事故时,存在未及时告知原告叶某1等违法行为。

  4. 被告叶某2在处理上述交通事故时,存在未及时妥善处理等违法行为。

  5. 被告叶某2于2022年5月18日向原告叶某1转账人民币20万元,用于支付原告叶某1的经济损失。

  6. 被告叶某2于2022年5月20日向原告叶某1转账人民币50万元,用于支付原告叶某1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叶某2有义务赔偿原告叶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叶某1有义务赔偿原告叶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叶某2赔偿原告叶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叶某1赔偿原告叶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叶某2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1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叶某2的财产,本院依法进行了保全,并已支付保全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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