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霍某与戴某离婚纠纷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2. 原告霍某与被告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离婚;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 原告霍某与被告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离婚;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
本案由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霍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某镇某村。
被告戴某,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某镇某村。
本案原、被告于2022年2月11日起诉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二、被告戴某应赔偿原告霍某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戴某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5万元用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霍某与被告戴某于2016年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
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2022年2月11日,双方因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发生争执,经协商无效,原告霍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双方感情较好,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
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应准许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对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诉讼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被告戴某应赔偿原告霍某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戴某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5万元用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存在差异,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戴某应赔偿原告霍某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戴某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5万元用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本案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维护了原告霍某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被告戴某应承担的部分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均均负有诚信履行的义务。
以上判决如有不当,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本院更正。
当事人当事人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申请更正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依法提出请求,由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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