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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院网站(陶某1、陶某2继承纠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7:11:55 浏览量:63

1.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5.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陶某1承担。 6.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被告陶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陶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的继承份额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件编号:XX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判决摘要】

一、被告陶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陶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的继承份额款人民币5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陶某1承担。

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期限为三个月。

四、本案经鉴定,属于“继承权纠纷”,鉴定结论为:

“该案件涉及两个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为:XXX”。

五、被告陶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某2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如未履行,应当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履行标的额的50%。

六、如被告陶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未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陶某2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某2,男,XX岁,汉族,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陶某1,男,XX岁,汉族,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诉讼请求】

  1. 被告陶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陶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的继承份额款人民币50万元;

  2. 本案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陶某1承担;

  3. 如被告陶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未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陶某2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陶某2与被告陶某1为堂兄弟关系。

被告陶某1于20XX年去世,其合法继承人为被告陶某2。

二、本案经鉴定,属于“继承权纠纷”,鉴定结论为:

“该案件涉及两个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为:XXX”。

三、原告陶某2主张其与被告陶某1的继承权纠纷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查,被告陶某1在本案中作为被告陶某2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但是,被告陶某1未将继承权纠纷诉至法院,原告陶某2误认为其与被告陶某1的继承权纠纷已经发生,因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四、本案中,被告陶某1已经实际支付了继承份额款人民币20万元,剩余部分被告陶某1承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但是,截至本判决生效前,被告陶某1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因此原告陶某2要求其支付剩余继承份额款人民币30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本案中,被告陶某1的配偶为原告陶某2,被告陶某1的子女为被告陶某2的堂兄弟,因此被告陶某1的兄弟姐妹作为被告陶某1的合法继承人应当与被告陶某2共同继承被告陶某1的遗产。

但是,本案中被告陶某1的兄弟姐妹未参加继承,因此其享有的继承权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被告陶某2享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份额的计算按照以下方式:

(一)丧葬费根据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生活困难程度或者生存状况,按照继承人全部遗产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继承份额按照继承顺序计算,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丧葬费的继承份额按照继承人全部遗产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生活困难程度或者生存状况确定;

  2. 继承份额按照继承顺序计算,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则其继承份额应当适当减少,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陶某1的继承份额应当按照以下比例计算:

  1. 丧葬费的继承份额为人民币20万元÷100万元×50%=10万元;

  2. 其他继承份额为人民币30万元÷100万元×50%=15万元。

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陶某1享有的继承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被告陶某2享有。

本案中,被告陶某1已经实际支付了继承份额款人民币20万元,剩余部分被告陶某1承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但是,截至本判决生效前,被告陶某1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因此原告陶某2要求其支付剩余继承份额款人民币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陶某1应承担本案的判决义务,判决被告陶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陶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的继承份额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陶某1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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