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赁房没有户口怎么继承 2. 法律依据: 3. 如何处理转租合同纠纷 4.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租赁房没有户口怎么继承 ...
出租方在租赁期间死亡,由房屋继承人继承。
如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收益归属】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归属】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一条【出租人转租】出租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支付转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租合同有效,但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第二百零六条【无过错承租人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对抗性,但对转租合同的效力,有观点按无效处理。
我们认为,出租人因转租合同取得的转租收入属于承租人的“可得利益”,在法律上是不应当属于转租行为的范畴。
因为转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转租的性质应为债权。
转租的范围应为有效合同的标的。
对转租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只有转租合同无效时,转租合同才是有效合同。
但合同应该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合同中对转租的条款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其效力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对抗房屋租赁合同。
(一)租金支付纠纷。
租金支付纠纷一般发生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间,它包括将来租金的支付,也包括以后转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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