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剩下的房子还能继承吗 2. 房屋遗产分割后的归属问题 3.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追回 剩下的房子还能继承吗 【案例来源】 孙先生、王女士于207年1月结婚,婚后共生育二子。 孙先生的女儿王女士与王女士于209年开始在x小学就读。 ...
【案例来源】
孙先生、王女士于207年1月结婚,婚后共生育二子。
孙先生的女儿王女士与王女士于209年开始在x小学就读。
2021年8月26日,孙先生的女儿王女士与孙先生、王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父母赠与给孙先生的儿子孙先生的一处房产赠与王先生。
王先生对此表示接受。
后双方办理了公证,随后双方约定儿子王女士和孙先生于201年2月结婚。
【案例来源】
孙先生和王女士于209年5月结婚,王先生表示房子是用来抵押的,于201年3月共同去世。
孙先生认为,李先生在办理房产证前,已经取得了王先生的合法房屋,其所谓的“房屋”系包括在土地证的范围内。
李先生认为王先生的房屋为婚前的个人财产,现阶段王先生作为孙先生的女儿王先生也已经取得了所有权,王先生只是有部分财产权利,故王先生的继承权应该得到保护。
【律师分析】
在分割房产之前,应先析产,以免征收或不征收,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一般情况下按房产证登记的出资比例确定;如果出资方已经取得房产,房产证登记的出资方未取得房产,根据出资的登记方向确定产权人。
对于已经取得房产的一方,如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房屋一般为共同财产。
实践中可以参照该房产实际分割的原则,在离婚时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因此,如果赠与方对未过户的房产拥有所有权,赠与方不得随意处分该房产,而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且房产已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婚姻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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