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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一套房产可以执行么((剩下的房子还能继承吗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4:07:42 浏览量:19

1. 剩下的房子还能继承吗吗 2.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剩下的房子还能继承吗吗 没有分情况而定,有相应的继承法,只要继承人、继承人全部在世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就是继承的。 房子的继承和城市拆迁后的拆迁补偿是相同的。 新出台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剩下的房子还能继承吗吗

没有分情况而定,有相应的继承法,只要继承人、继承人全部在世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就是继承的。

房子的继承和城市拆迁后的拆迁补偿是相同的。

新出台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不动产,申请不记载该不动产的归属,但是经向税务机关登记、能够证明其合法性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依法不适用转让条件的;

(二)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该规定就房产转移登记之内容而言,其属于通知性文书,因此其必须履行。

不按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所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上有错误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指证持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本案有关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形成的笔录、录像。

这些书证,只是证明案件事实上有错误的证据。

所谓“不合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项规定的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4项规定的书面资料。

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的收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被告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问题,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关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有四点:

(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方当事人,或者是案件的全部责任人。

(二)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三)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窝藏、包庇的人予以窝藏、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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