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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岁可以立遗嘱吗((三十岁继承财产怎么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7:00:14 浏览量:73

1. 三十岁继承财产怎么算 2. 子女去世房产份额由谁继承 三十岁继承财产怎么算 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三十岁继承财产怎么算

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配偶死亡后,父母子女继承了房产的,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子女去世房产份额由谁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1. 夫妻一方死亡的

生存一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 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消除。

因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消除。

  1. 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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