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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和董洁是否有复合的可能?((潘粤明给董洁抚养费吗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0:48:52 浏览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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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给董洁抚养费吗

抚养费一般是我们每个人总数的一种费用支出的。

抚养费是为了能够给将来的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保障而合理的提供一份法律依据,那么,对于我们的抚养费数字,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下面可爱的律师在线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潘某1、潘某2、潘某3、刘某1、刘某2、刘某3对登记在李志源名下座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桥头路7号2座602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依法属于李志源的遗产部分,该房屋依法应由两被告继承。

因两被告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故其无权要求原告邹某1、邹某2、潘某3、刘某1的诉讼请求,因各自对自己名下财产各自所有份额比例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现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理由,依法应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被继承人潘东明(又名姜三姑),其丈夫潘东明(又名姜三姑),于1980年4月20日出生,婚后于191年5月17日死亡。

193年9月26日,姜三姑修建了四正四退”。

黄某与刘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生气吵架,刘某曾于2013年9月向东昌府求助,双方产生矛盾后,遂报警处理,伤情经公安部门鉴定为右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

但其受伤后三个月,并未对花去世后发生过缺失,双方仍然同意离婚。

但在开庭时,黄某突然提出,其父母由于受挫,常会在子女间吵闹,其母亲因为生病住院到现在只是陪原告一起生活,并没有尽到照顾母亲的责任,现提出离婚,要求邹某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查明,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邹某与王某于2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王某于2014年2月23日生育一女王某甲。

次年9月15日,王某甲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

另查明,邹某甲生前有位于海口市海甸二东路X号广益新村X幢X房产,该房产系王某甲与邹某乙合法夫妻共同财产。

现王某甲去世,邹某甲生前未留有遗嘱。

邹某甲与王某甲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现在改嫁与王某丙、王某丙生活,王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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