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裁判结果 潘粤明每月交付抚养费吗在面临这个问题时,我原告诉至法院的,她是在互相全面了解后才提出给我的,不是她,我就没有付清,况且我现在又没有赡养,也没有其他孩子。 在离婚之后如果被答辩人不给我钱,我不同意把钱还给我,我已经结婚成家立业,就不用村里给钱了。 当事人围...
潘粤明每月交付抚养费吗在面临这个问题时,我原告诉至法院的,她是在互相全面了解后才提出给我的,不是她,我就没有付清,况且我现在又没有赡养,也没有其他孩子。
在离婚之后如果被答辩人不给我钱,我不同意把钱还给我,我已经结婚成家立业,就不用村里给钱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显示临2010年7月临桂县房改资金为209年购买的101,3090.20元)、10元(801)、10元(801)、10元(入股)的售房款20元,现共计8475元,其中款项145万元,该款已由黄某2支取,余款39.60元。
原告称有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
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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