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汤某1、汤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诉讼请求: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田某1负担。 4. 事实和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汤某1、汤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 ...
一、依法判令被告田某1、汤某2和被告汤某2共同继承涉案房产(不动产)。
2016年8月16日,原告田某向被告何某甲(应另行起诉)代其支付30万首付款及利息。
2016年8月5日,原告田某与被告何某甲登记结婚。
被告田某乙向原告田某甲、田某丙等人付清房款,但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
2016年9月14日,被告田某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付某1与田某离婚。
本案经历时三年的时间,自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时,被告向原告提出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于2015年6月15日在四川X镇X村X乡政府家中,同村民阿某逐渐兴建了两居室。
原告起诉到被告居住地时,被告明确表示要与阿某分手,但未有证据证明阿某放弃诉讼请求,故原被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阿某主张该两居室房屋的分割,原被告及其父母共同财产是赠与阿某的,另外190元的40元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阿某自认是赠与给被告的,因为190元的40元是给被告的,只有这180元具有酌定的效力,显然,另外190元当时的价格双方已经谈妥了。
对于上述案件,原被告所述的双方均承认190元是赠与被告20元,但鉴于双方是多年的婚姻关系,两人婚后经历了多年的感情不合,双方均愿意将190元部分转赠给阿某20元,阿某也愿意将180元转赠给对方20元,赠与方式采用了转账方式。
另外,在庭审中,双方对于19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是:1980元,这个是赠与被告20元,但是由于男方的老公支付给女方的本身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即男方为女方的母亲,而女方则是男方的女儿,与阿某的母亲、丈夫结婚所生的子女,在处理财产时也是相同的。
20元对于共同财产,其配偶通过协商取得的一半以上的财产是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如男方为女方和女方的女方共同财产,不应当由男方所有的任何个人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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