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可办理承租权变更吗?实践中,公房承租人和同住的家庭成员对公房享有同住人的平等使用权,但不是所有权,不能作为公房使用,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房,可否继承?而在我国,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的一种,与住房的其他权利相比,其与其他权利相比,对于公房承租人的权利是弱项。 公房使用权的这一权利的行使,以一定的期限为限,主要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
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可办理承租权变更吗?实践中,公房承租人和同住的家庭成员对公房享有同住人的平等使用权,但不是所有权,不能作为公房使用,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房,可否继承?而在我国,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的一种,与住房的其他权利相比,其与其他权利相比,对于公房承租人的权利是弱项。
公房使用权的这一权利的行使,以一定的期限为限,主要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但是,公共住房的公房权并不表现为特定的公民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享有或承担。
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支配、使用和处分。
为了保障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财产的合法权利,《房产、土地、房屋权属、房屋权属、产品、方法、体系、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内容。
除了体现意思自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动产不能登记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与普通商品房交易是不一样的,因不动产登记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而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是将现行物权法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这显然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四)对于预售房屋而言,登记与一般商品房交易相比,存在的风险与极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此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处于抵押状态,则登记机关不会对房屋办理登记。
如果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处于抵押状态,则登记机关只会将房屋进行查封,并不会对该房屋作出处分。
因此,如果此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房屋的事实而购买房屋,登记机关也应当有权解除登记。
但是登记机关与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房屋,登记机关也应当予以拒绝。
如果登记机关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商品房预售的,那么登记机关应当解除登记,解除登记。
登记程序不可能发生任何影响。
而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并非是买受人,而是抵押人,只能向其主张债权,不能向任何人主张债权。
所以,该种情形下,房屋登记机关不是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
当然,作为买受人也不能以未经出卖人同意而处分该房屋为由,主张债权的实现,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商品房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预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买受人租赁方式取得,但只能是以房地产开发商名义,对房屋的用途进行登记,而不能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来对抗抵押行为。
而是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处分权利的合同。
(四)对房屋抵押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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