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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介服务合同中设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9:02:39 浏览量:329

当前,消费者通过与婚介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寻找意中人的情况明显增多。婚介机构利用消费者的急切心理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内容吧。

  在婚介服务合同中设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小花与某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合同》,但小花与婚介机构介绍的男士均未成功。婚介机构工作人员经常明示或暗示小花自身缺点,并让其一再降低择偶标准,小花心生不满。后婚介机构未再给小花介绍新的相亲对象,双方之间未再联系。故小花提出终止服务合同并退还部分费用。但婚介机构以合同中约定“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为由拒不退款。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经营者制定的格式合同,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已经缴纳的服务费用不能退”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该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遂判令该婚介机构退还小花部分服务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机构时要擦亮眼睛,仔细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在发生争议后,如协商不同,可通过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维权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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