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等人均是天津天狮集团益阳传销窝点成员。2021年12月7日,金明梁受指使租赁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路某某公寓旁一自建楼房作为天津天狮集团传销窝点。2022年6月18日19时许,被害人燕某被诱骗至该传销窝点,在其试图离开时,严子墨(身份不明,在逃)指使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等人一起上前共同压制住燕某,要求燕某上缴身份证和手机,之后安排金明梁...
【案件事实】
被告人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等人均是天津天狮集团益阳传销窝点成员。2021年12月7日,金明梁受指使租赁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路某某公寓旁一自建楼房作为天津天狮集团传销窝点。2022年6月18日19时许,被害人燕某被诱骗至该传销窝点,在其试图离开时,严子墨(身份不明,在逃)指使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等人一起上前共同压制住燕某,要求燕某上缴身份证和手机,之后安排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等人跟随、监视燕某,不让其离开。
2022年6月23日19时许,燕某被民警解救,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8条规定,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金明梁、董昱辰、孔维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金明梁的辩护人和董昱辰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金明梁、董昱辰是从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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