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切勿通过暴力手段限制他人自由!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杨某在互联网中假称自己是单身优质男性,和网络上的单身少女发展恋爱关系,后以恋爱见面为由,将林某、吴某等人至骗至某传销窝点。杨某将被害人骗往传销窝点之后,易某、朱某、蔡某等人就将被害人的手机没收,将被害人反锁在房间内轮流看守,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轮流看守,并通过讲课等方式给被害人洗脑,要求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后警方将杨某、易某、朱某和蔡某等人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杨某、易某、朱某和蔡某四人,为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网络诱骗的方式约见被害人,后通过暴力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的自由,并通过讲课等方式要求多名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故四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遂根据四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切勿通过暴力手段限制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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