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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22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被害人苏某经营的位于湘阴县××街道××街的步步高电器超市,要求更换在此购买的剃须刀。因周某无法提供剃须刀的购买凭证,与苏某发生口角。周某将苏某推倒在地,致苏某腰椎受伤。经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在广东省被抓获到案。&nbs...

【案件回放】

    202242411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被害人苏某经营的位于湘阴县××街道××街的步步高电器超市,要求更换在此购买的剃须刀。因周某无法提供剃须刀的购买凭证,与苏某发生口角。周某将苏某推倒在地,致苏某腰椎受伤。经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2625日,被告人周某在广东省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聂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万桃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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