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可附条件不起诉【基本案情】小徐系高中生,刚满15周岁,其利用某网上商铺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多次在某平台网购商品,收到商品后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骗取购物款。后小徐将此犯罪方法先后有偿传授给其他4名同学,得知这一方法的4人以此方法骗取了大额购物款。公安机关对五人依法并案处理,五名犯罪嫌疑人均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并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检察机关认为五人虽利...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可附条件不起诉
【基本案情】
小徐系高中生,刚满15周岁,其利用某网上商铺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多次在某平台网购商品,收到商品后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骗取购物款。后小徐将此犯罪方法先后有偿传授给其他4名同学,得知这一方法的4人以此方法骗取了大额购物款。公安机关对五人依法并案处理,五名犯罪嫌疑人均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并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检察机关认为五人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但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系普通诈骗犯罪,且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加上五人均面临高考,因而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律师提醒】
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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