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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而未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认定【案件回放】2004年7月,因史河路改建,张某之父张甲与固始县城关圩区防汛撤退道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自愿选择以住宅货币安置的形式,将自己位于固始县新桥三组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59.37平方米)及其他附属物予以拆迁,并领取补偿金27352元。后张甲亡故,张某和其母亲外出。2013年,张某和其母亲回来后发现自己原被拆迁的房屋所在宅基地被张乙建...

征而未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认定

 

【案件回放】 

2004年7月,因史河路改建,张某之父张甲与固始县城关圩区防汛撤退道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自愿选择以住宅货币安置的形式,将自己位于固始县新桥三组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59.37平方米)及其他附属物予以拆迁,并领取补偿金27352元。后张甲亡故,张某和其母亲外出。2013年,张某和其母亲回来后发现自己原被拆迁的房屋所在宅基地被张乙建房占用。后经张某数次向张乙讨要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张甲生前已就其位于固始县新桥三组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59.37平方米)及其他附属物通过拆迁补偿安置,自愿选择了住宅货币安置形式,且已领取各类补偿金27352元。为此张某已不再享有对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对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至于张乙在双方诉争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合法,则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张甲与固始县城关圩区防汛撤退道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自愿选择以住宅货币安置的形式,将自己的宅基地及各类房屋、附属物予以拆迁,并领取补偿金。鉴于此,该处宅基地已被固始县政府依法征收,所有权、使用权已归国家所有,原告家庭不再享有对该处宅基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争议土地上建房,其建房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但其损害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对该宗土地不享有占有、使用权,故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对于被征用和征收的宅基地等土地,国家或者政府、集体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规划和利用,但是其使用权依然归国家所用,任何公民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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