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石某从某电梯处承揽电梯安装工程施工。2020年9月18日,某电梯(甲方)与石某(乙方)就石某承揽的其中一处工程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某食品科技厂房的4台电梯的吊运、安装调试;合同总价为96000元,安装人员进场后3天,甲方付乙方总价的30%计人民币28800元,厂检合格后3天内,甲方付给乙方总价的20%,计人民币19200元,政府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7天内,甲方付给...
案件回放:
石某从某电梯处承揽电梯安装工程施工。2020年9月18日,某电梯(甲方)与石某(乙方)就石某承揽的其中一处工程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某食品科技厂房的4台电梯的吊运、安装调试;合同总价为96000元,安装人员进场后3天,甲方付乙方总价的30%计人民币28800元,厂检合格后3天内,甲方付给乙方总价的20%,计人民币19200元,政府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7天内,甲方付给乙方总价剩余的50%,计48000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4台电梯的安装进场日期2020年9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甲方货到现场,通知乙方安装,乙方必须在以上工期要求的时间内安装结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及承担所引起的经济纠纷;乙方安装结束,马上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电梯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做到验收合同,如在验收中发现不合格之处,由乙方限期整改,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土建部分除外);乙方安装结束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同,取到检验报告后交付用户使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2021年2月7日,石某与某电梯就双方间电梯安装承揽事宜达成《石某电梯安装费汇总》表一份,该表格载明石某从某电梯处承揽“味斯美科技”“百之佳家具”“宋茗茶博园”“汽车城李月强”“马克波罗瓷砖”五项工程,上述工程合计总价款382100元,某电梯法定代表人章某在该份表格下方处签字确认。
另查,某电梯已向石建奉支付工程款项合计197000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律师提醒:
石某从某电梯处承揽电梯安装工程,双方虽未就全部工程签订书面合同,但石某已按某电梯要求完成大部分工作并交付相应工作成果,双方间已实际成立电梯安装工程承揽合同关系。电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特种设备,本案所涉电梯安装工程属于该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特种设备安装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本案中的电梯均系用于商业目的,乘坐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具备公共利益属性,且石某、某电梯均陈述案涉电梯在未通过厂检及相关行政部门检验合格时,不能交由业主方使用,故法院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定系效力性规定,案涉电梯安装工程应当严格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现某电梯作为定作人、石某作为承揽人,均未向本院提交安装作业人员的相应资质,二人间的承揽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石某完成的大部分工作包含劳务内容且其承揽的五个项目中有四个项目均已经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某电梯接受的工程内容已无法返还,法院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关规定,认定和美电梯应按双方约定对石建奉所做工程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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