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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妻子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妻子担责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9:47:36 浏览量:268

【律师提醒】若借款的金额明显超过了日常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则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方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回放】


黄某曾向某银行借贷大额款项,双方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后由于黄某未按时还款,该银行将黄某以及黄某的妻子海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提供了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作为证据,然而黄某的妻子海某却指出,共同还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笔迹。后经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表明了共同还款人中海某的签名笔迹确非本人书写。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笔借款明显超过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共同还款人签字并未海某本人书写,故判决黄某返还银行本金及利息,海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自行向银行借款,却伪造妻子海某的签名在共同还款书上签字,故黄某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且并未获得妻子海某的追认,且债权人该银行并未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债务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妻子海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要求黄某返还借款本息,并驳回了银行要求海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若借款的金额明显超过了日常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权人则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方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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