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曾经有生意上的往来。2020年3月18日,原告谭某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陈某订购口罩,被告陈某便与被告朱某联系后,两被告进行了分工,由被告朱某组织口罩货源拿货,被告陈某则负责与原告联系。被告陈某要求原告谭某先交5万元的合同诚意金,才可以订货。当时,被告陈某还承诺在2020年3月19日晚上之前没有找到货源拿到口罩,合同诚意金可以退回。随后,被告陈某向原告提供了被告朱某的银行...
【案件回放】
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曾经有生意上的往来。2020年3月18日,原告谭某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陈某订购口罩,被告陈某便与被告朱某联系后,两被告进行了分工,由被告朱某组织口罩货源拿货,被告陈某则负责与原告联系。被告陈某要求原告谭某先交5万元的合同诚意金,才可以订货。当时,被告陈某还承诺在2020年3月19日晚上之前没有找到货源拿到口罩,合同诚意金可以退回。随后,被告陈某向原告提供了被告朱某的银行账户,要求把5万元合同诚意金打到被告朱某的银行账户上。被告陈某与原告谭某商定的口罩价格是31元/个,订购口罩数量为13万个。在当事人双方对订购内容确认无异议后,原告谭某于2020年3月18日下午2时许,把5万元定金汇入了被告朱某的银行账户内。2020年3月19日,被告陈某通过微信告知原告谭某,被告朱某找到了口罩,30元/个,数量有2万个,而原告谭某则回复被告陈某,其他进货渠道只要28元/个。此后,当事人双方长时间中断了联系,未履行买卖合同。
另查,涉案买卖合同标的物为1860型号口罩,属于医用口罩,在新冠疫情暴发时期是紧俏防疫物资。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律师提醒】
本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表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主体为三个自然人,合同标的物为某类医用口罩,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为某一数值的医用口罩。因此,该买卖合同具备了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基本条款。但是,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还取决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医用口罩对经营主体的法律限制。根据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对于经营第二类医疗机械的,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主体为企业,而不能为自然人,作为企业还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机构或者人员,并且应当报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才取得经营主体资格。显然,原告和两被告不具备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主体资格。既然原告和两被告都没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主体资格,就不能够从事医用口罩的购销活动。原告向两被告订购医用口罩,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因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而无效,依法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从而两被告收取的合同诚意金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提出返还合同诚意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所主张的返还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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