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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7:46:04 浏览量:234

房屋漏水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案件回放】李某琴、陆某恒系夫妻关系。2021年9月7日,徐某亭(甲方)与李某琴(乙方)经某房产中介(王某系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居间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徐某亭将坐落于某小区1幢2××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4.85平方米)出售给李某琴,成交价73.8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琴按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2021年9月10日,李某琴、陆某恒办理了网签合同并对案涉...

房屋漏水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李某琴、陆某恒系夫妻关系。20219月7日,徐某亭(甲方)与李某琴(乙方)经房产中介(王某系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居间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徐某亭将坐落于某小1幢2××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4.85平方米)出售给李某琴,成交价73.8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琴按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20219月10日,李某琴、陆某恒办理了网签合同并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20219月12日,李某琴、陆某恒向徐某亭、王某发出告知函,主要内容为因所购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徐某亭、王某未尽告知义务,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并在20219月15日前返还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琴、陆某恒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琴、陆某恒所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且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徐某亭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规定的法定解除的5种情形之一。另外根据李某琴的陈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其2次至案涉房屋内进行查看,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办理网签合同前,又在其家人的陪同下至案涉房屋内查看了2次至3次,后于9月10日办理网签手续。李某琴查看房屋时,徐某亭均未在场,客观上无法隐瞒房屋瑕疵现象。根据李某琴提供的现场照片可见案涉房屋客厅的窗户右侧、卧室天花板等部位存在明显黑色斑点,上述部位通过观察轻易能够看出,而非隐蔽瑕疵。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徐某亭作为房屋出卖人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存在瑕疵的情形。故对两原告主张因徐某亭隐瞒案涉房屋存在瑕疵的故意,致使两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解除合同是有条件的,不能任意解除。法定解除权中也需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某种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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