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虽非本人签字,借款人仍须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回放】2016年6月,某田金融公司与冀某枝、胡某清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冀某枝向某田金融公司申请借款1190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签订后,金融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冀某枝使用借款购买车辆,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金融公司。此外,胡某清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进入还款期后,冀某枝自2017年4...
合同虽非本人签字,借款人仍须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回放】
2016年6月,某田金融公司与冀某枝、胡某清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冀某枝向某田金融公司申请借款1190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签订后,金融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冀某枝使用借款购买车辆,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金融公司。此外,胡某清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进入还款期后,冀某枝自2017年4月17日起逾期还款。某田金融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7年8月30日向冀某枝、胡某清寄送提前收 回全部贷款通知函,但二人仍未还款。某田金融公司遂诉至法院。冀 某枝、胡某清否认《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并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经笔迹鉴定,《抵押贷款合同》并非冀某枝、胡某清本人签署,但根据某田金融公司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及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某田金融公司有理由相信申请贷款是冀某枝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冀某枝知晓并认可贷款购车事宜,已履行了一部分还款义务,上述《抵押贷款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综上,冀某枝、胡某清未按期还款,某田金融公司要求二人依约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对抵押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均有合同依据,法院均予支持。
【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抵押贷款合同》并非冀某枝、胡某清本人签署,在此情况下,某田金融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某田金融公司提供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借款申请书、收入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划款授权和承诺书、银行卡等证据,证明冀某枝以自身行为履行了合同义务,胡某清和冀某枝系夫妻,对贷款购车事宜知晓,合同对胡某清和冀某枝具有约束力,丰田金融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时某田金融公司完成了合同成立且履行的义务,举证责任转移至胡某清和冀某枝,二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合同未成立未履行的证据,现二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二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合同并非本人签字,并不一定免除当事人还款责任。法院最终会综合各项证据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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