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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开庭难问题随之浮现。虽然改革有效破除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难问题,但改革后原先被挡在立案程序之外的自诉案件却被挡在庭审之前,依然不能实现自诉人将被告人送上刑事法庭的起诉目的。而无论是不予立案裁定书还是准许撤诉裁定书,抑或驳回起诉裁定书,核心的裁判理由均为缺乏罪证,因而对缺乏罪证的准确理解直接关系到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入庭审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审判条件的判断


  【案情回放】


  张三与李四是同一个小区上下楼的邻居,某日张三与李四发生口角,李四让其等着别走,张三果真站在原地未走,待李四来理论。由于李四父母知道李四的精神状况不好,故劝张三赶紧离开,但是张三仍旧站在原地不走。待李四拿着铁锤出现在张三面前时,张三便从包内拿出铁棍朝李四乱抡,导致李四受伤,张三自行离开。后经法医学鉴定,李四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三为轻微伤。遂李四提起自诉,以故意伤害罪将张三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四曾在另一判决中被认定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伤(其中包括本案张三),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涉案事实系李四主动无端挑起,具有寻衅滋事的目的,李四无端滋事,持凶器前往殴打张三。法院已经依据该起事实对李四定罪处罚。现李四未向法院递交任何新的证据材料,故本案缺乏罪证,裁定驳回李四对张三的起诉。


  李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就李四的起诉及提交的材料来看,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证据相当充分。但其行为是否可能因属正当防卫而阻却违法性,是否被认定为犯罪,则应当经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认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应当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三无罪。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律师提醒】


  与公诉案件不同,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要在庭前完成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开庭审判条件,决定案件进入庭审程序或者裁定驳回。为避免未审先定,遵守正当程序,对于裁定驳回自诉条件中的缺乏罪证,应理解为缺乏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而非缺乏证明犯罪成立的证据;对于开庭审判条件中的犯罪事实清楚,应理解为指控事实清楚,而非犯罪成立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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