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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而当公司股东滥用其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引起“公司人格否认”,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公司人格否认主要有三种情况,子母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及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司法实务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运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人员混同:关联公司之间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而当公司股东滥用其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引起“公司人格否认”,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公司人格否认主要有三种情况,子母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及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司法实务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运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人员混同: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交叉、重叠。如果具有相同的公司管理人员、相同的工作人员、相同的办公场所、相同的电话号码等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公司人员及组织机构混同。
  2.业务混同: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在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存在混同现象,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从事相同业务活动,各业务活动不以公司独立意志支配。
  3.财产混同:关联公司之间账本、账户混同,两者之间不当冲账。或者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无法清楚分割开,混为一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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