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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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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宪法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5年8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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