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法发[1992]18号
执行日期:1992-06-20
效力级别: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1992]18号 颁布日期:1992-06-20 执行日期:1992-06-20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使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对改进和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领导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审判业务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普遍或先在部分法院试行。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使试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试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告我院办公厅。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随后寄发。 最高人民法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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