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条例 > 行政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法发[1992]18号

    执行日期:1992-06-20

    效力级别: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1992]18号

  颁布日期:1992-06-20

  执行日期:1992-06-20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使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对改进和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领导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审判业务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普遍或先在部分法院试行。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使试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试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告我院办公厅。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随后寄发。

  最高人民法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