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闽政办[2001]147号
执行日期:2001-08-16
效力级别:宪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闽政办[2001]147号 颁布日期:2001-08-16 执行日期:2001-08-16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促进我省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包括责令受理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决定、终止复议决定、中止复议决定、规范性文件转送审查决定、延期审查决定;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人民政府。 三、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均加盖“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省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对当事人不服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办理书面答复事宜,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六、对当事人不服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应诉事宜。 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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