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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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8篇)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8篇 船员舱室设备) 目录 第 1 章 通则…………………………………………………………… 8―1 第 1 节 适用范围…………………………………………………… 8―1 第 2 节 定义………………………………………………………… 8―1 第 2 章 船员舱室设备………………………………………………… 8―2 第 1 节 卧室……………………………………………………………8―2 第 2 节 餐厅……………………………………………………………8―3 第 3 节 休息处所与办公处所…………………………………………8―3 第 4 节 卫生设备…………………………………………………… 8―3 第 5 节 照明设备…………………………………………………… 8―4 第 6 节 取暖、通风与噪声………………………………………… 8―4 第 7 节 舱室、通道和出入口的布置与结构……………………… 8―5 第 8 节 饮用水、洗涤水与其他………………………………………8―58-1 第 1 章 通 则 第 1 节 适用范围 1.1.1 适用范围 1.1.1.1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本篇适用于总吨大于1000且航行时间大于12h的自航 船舶。 1.1.1.2 船舶法定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 备的配备时,应即申请检验,否则该证书即自动失效。 1.1.1.3 船员舱室设备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的适用规定。 第 2 节 定 义 1.2.1 本篇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1.2.1.1 船员舱室――系指供船员用的卧室、餐厅、卫生间和休息室等。 1.2.1.2 船长――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 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1.2.1.3 高级船员――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 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 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1.2.1.4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1.2.1.5 航行时间――系指船舶由始发港到终点港的总时间。8-2 第 2 章 船员舱室设备 第 1 节 卧 室 2.1.1 卧室的布置 2.1.1.1 卧室应位于设计水线以上艏防撞舱壁以后的处所。当船舶的空间受限制,卧 室可布置在船首防撞舱壁之前,但同时应位于干舷甲板以上,且卧室前端壁与船舶最前端(首 部外板最前端,不含突出物)的距离应不小于0.05L(L为船长)。 对客船,在照明和通风满意的情况下,卧室可布置在设计水线以下,但卧室两舷应合理 设置防撞边舱。 2.1.1.2 油船船员卧室的布置尚应符合本法规第5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 2.1.2 船员舱室的定额 2.1.2.1 普通船员卧室的最高定员,客船每间卧室最多居住6人,其他船舶每间卧室 最多居住4人。 2.1.2.2 船长和轮机长卧室为1人1间,除轮机长以外的高级船员每间卧室最多居住2 人。 2.1.3 居住面积 2.1.3.1 船员卧室的人均居住甲板面积应不小于2.35 m2。 2.1.3.2 丈量船员卧室居住甲板面积时,应计入床、衣柜、带抽屉的橱和座位所占用 的面积。但对那些面积不大的、形状不规则的和不能放置家具及不能自由走动的处所,应不 计入到居住甲板面积内。丈量应从卧室的围壁内缘量起。 2.1.3.3 当船上所雇用的普通船员的数量大大超过实际所需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对 所雇用的普通船员的卧室,其居住甲板面积可减小,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大于1000总吨且小于3000总吨的船舶和总功率大于1000KW且小于2000KW的拖 (推)船,每人的最小居住甲板面积为1.67m2; (2) 等于或大于3000总吨的船舶和总功率等于或大于2000KW的拖(推)船,每人的最 小居住甲板面积为1.85m2。 2.1.4 其他 2.1.4.1 卧室中的床应采用质地坚硬、不易翘曲、表面光滑、不易腐蚀的材料制作。 2.1.4.2 应为每个船员设置独用的床,床量自内缘的最小尺寸为1.9m×0.8m。 2.1.4.3 当床采用管材制作时,不可有任何开口存在,以防害虫进入。 2.1.4.4 每张床铺应配有床垫以及被子或毛毯、枕头。 当设置上下铺时,应在上铺床的下方设防尘板,防尘板可用木板、粗帆布或其他合适的 材料制成。 每张床铺的床缘至少应有 1 条无阻挡的通道。 2.1.4.5 多人间船员舱室的床应配有床帘。床帘应能有效地将床围蔽起来。 2.1.4.6 船员卧室的窗或舷窗应配有窗帘、遮光帘或固定百叶窗。 2.1.4.7 船员卧室的床、柜、桌子等家具应予以固定。8-3 第 2 节 餐 厅 2.2.1 一般要求 2.2.1.1 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当餐厅与厨房分设在不同一层甲板 时,应考虑在餐厅与厨房之间设一部适宜的伙食升降机。 2.2.1.2 餐厅应配备供所有船员进餐用的餐桌和座椅。餐桌和座椅应采用防潮、不易 裂及易于清洁的材料制作。 2.2.1.3 当餐具室不与餐厅直接相通时,餐厅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可锁餐具柜和洗涤 器具。 2.2.1.4 餐厅的柜子、桌子等家具应予以固定。 第 3 节 休息处所与办公处所 2.3.1 一般要求 2.3.1.1 每艘船应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有适当设备、位置适宜的休息室。当餐 厅兼作休息室时,则要求餐厅也应提供相应的设备。 2.3.1.2 每艘油船及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装运危险货物船等应设有1间吸烟室。 2.3.1.3 如有可能,每艘船应为甲板部和轮机部提供1间分开的或公用的有适当办公 设备的办公室。 2.3.1.4 休息与办公处所的沙发、柜子、桌子等家具应予以固定。 第 4 节 卫生设备 2.4.1 一般要求 2.4.1.1 卫生间的布置和设置,应避免其气味渗入邻近居住舱室、公共处所、粮库、 食品库、医务室、餐厅和厨房等处所。卫生间不能设在厨房、餐厅、粮库和食品库之上。卫 生间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和照明设备。 2.4.1.2 卫生间的地板应敷设易于清洁的材料,并应具有防滑措施。 2.4.1.3 每艘船应在适宜的部位配备卫生设备,至少每6人设1只抽水大便器、1个洗 脸盆和1只淋浴器。客船抽水大便器的配备量尚应满足如下规定: (1)总吨大于 1000 且小于 3000 的客船,至少为 4 只; (2)总吨大于等于3000的客船,至少为6只。 2.4.2 其他 2.4.2.1 洗脸盆应采用表面光滑、不透水、不易碎裂、不易剥落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2.4.2.2 每一只抽水大便器应备有能单独控制和随时可用的充足的冲洗水设备。 2.4.2.3 粪便管道应有足够的尺寸,使之不易堵塞,且便于清理。 2.4.2.4 当一个间隔舱内有多只抽水大便器时,抽水大便器之间应作有效地分隔,且 每1只抽水大便器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0.8m2 。 2.4.2.5 如有可能,应在下列处所设置独立的卫生间: (1) 驾驶甲板值班人员易于到达的处所;8-4 (2) 机舱人员易到达的处所。 独立卫生间内应配有 1 只抽水大便器和 1 只有水龙头的洗脸盆。 2.4.2.6 如有可能,一般还应在机舱外部易于到达之处设置更衣室,室内应配有独用 的衣柜、淋浴器以及洗脸盆。 2.4.2.7 当船上有女船员时,应为其设置单独的卫生设备。其配备标准可参照前面的 规定。 第 5 节 照明设备 2.5.1 一般要求 2.5.1.1 每一船员舱室应有足够的照明。 2.5.1.2 自然采光的生活舱室,其采光的最低标准是:在晴天,具有正常视力的人可 在舱室内任何可自由活动的地方阅读普通报纸。当舱室不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则应提 供上述最低标准的电气照明。 2.5.1.3 卧室中每张床铺的床头应装有1盏阅读用灯。 2.5.1.4 客船由于其布置的特殊,允许其卧室和餐厅的采光可采用自然采光和电气照 明相结合的方式。 第 6 节 取暖、通风与噪声 2.6.1 取暖 2.6.1.1 船员舱室应根据需要备有适当的取暖系统。 2.6.1.2 当船员生活或工作在船上,且环境条件要求使用取暖系统时,该取暖系统应 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2.6.1.3 取暖系统的取暖方法,可采用蒸汽、热水和暖空气或电热。 2.6.1.4 取暖装置的安装应能避免发生火灾及对船员造成危害或不舒适,必要时可加 设护罩。 2.6.2 通风 2.6.2.1 所有船员舱室应有足够的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 2.6.2.2 所有船舶,其机器集中控制室应装设空调。 2.6.2.3 当船员生活或工作在船上,且环境条件要求使用通风设备时,空调系统或机 械通风或电风扇的动力应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2.6.2.4 厨房、浴室、盥洗室、厕所或其他可能产生异味的舱室,其排风管道应与其 他舱室的排风管道分开。 2.6.3 噪声 2.6.3.1 应防止船员舱室和工作处所产生有害的噪声。8-5 第 7 节 舱室、通道和出入口的布置与结构 2.7.1 一般要求 2.7.1.1 有关船员舱室的位置、通道、结构和布置应确保足够的安全,并能抵御风雨, 还能隔热或御寒以及防止从其他处所来的噪声和异味。 2.7.1.2 通道与出入口应保证船员易于从舱室进出,易于通达开敞甲板和集合站。 2.7.1.3 除机器处所外,应在船员出入的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内设置脱险通 道。 2.7.1.4 除另有规定者外,卧室与下列处所之间不应有直接开口: 货舱、机舱、厨房、灯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机器间、杂物间、干燥间、公共盥洗室 或厕所。卧室与机舱、厨房、油漆间、蓄电池间的分隔舱壁应为钢质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建造, 并应为气密和水密。 2.7.2 船员舱室净空高 2.7.2.1 为保证船员能充分地自由活动,船员舱室的最小甲板净高应不小于1.9m。对 于专在小河支流上航行的船舶,若通过桥孔有困难时,其净空高度可以降低,但应不小于 1.8m。 2.7.2.2 船员舱室的甲板净高指自船员舱室的底板上表面垂直量至天花板下表面(如 无天花板则量至甲板横梁或顶蓬下表面)的高度。 2.7.3 其他 2.7.3.1 船员舱室内壁板和天花板应为适宜的材料,其表面应易于清洁。 2.7.3.2 厨房的地板应敷设耐用、易于清洁的材料,并应具有防滑措施。 2.7.3.3 应在通往开敞甲板的门、窗和通风口上设置合适的纱网。 2.7.3.4 所有船员舱室的门上,应用字迹清楚的铭牌标明舱室名称。 2.7.3.5 服务处所、公共处所的桌子、柜子等家具应予以固定。 第 8 节 饮用水、洗涤水与其他 2.8.1 一般要求 2.8.1.1 每艘船应根据其船员的总人数及其航行的时间来确定供饮用和洗涤用水舱 的容量。饮用水和洗涤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8.1.2 饮用水和洗涤水管路严禁采用含铅材料制造。 2.8.2 其他 2.8.2.1 每艘船应配急救药箱一个。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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