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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办法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1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交水发〔2013〕434号

    执行日期:2013-07-17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选拔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落实人才强交战略,选拔和培养全国交通运输水运工程勘察设计 和施工高层次技术领军人才,鼓励在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引导和激励广大水运工程技术人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社会提 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资源效益的水运工程建设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是交通运输行业高层次技术领军人才体系的一部分,作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水运专业高层次技术领军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工程推荐人选。

  第三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选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的选拔工作,成立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 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选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部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等单位负责选拔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不超过4名,其中勘察设计大师2名,建造大师2名,无合适人选时空缺。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的选拔,面向从事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第七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应当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具备坚实的水运工程建设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大师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水运工程建设工作20年以上。

  2、取得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选拔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4、为水运工程设计或勘察领域学术、专业带头人,曾以项目总设计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身份主持过下列水运建设项目类别中不少于4个类别6个项目的设计或勘察,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境外项目通过交工验收),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1)码头工程:5万吨级以上成品油、液体化工码头或10万吨级以上其他类型沿海码头工程,或3千吨级以上内河码头工程;

  (2)防护工程:水深8米以去上的防波堤工程,或总长度10千米以上的防沙、导流堤工程;

  (3)陆域形成与地基处理工程: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陆域形成或地基处理工程;

  (4)航道疏浚工程:10万吨级以上或疏浚土方工程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沿海航道疏浚工程项目,或疏浚土方工程量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内河航道疏浚工程项目;

  (5)航道整治工程:5万吨级以上沿海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或整治长度20千米以上的Ⅱ级以上平原航道、整治长度20千米以上的Ⅲ级以上山区航道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6)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Ⅲ级以上航道的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项目;

  (7)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20万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项目。

  5、主持过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技术创新的勘察、设计项目,以及对发展交通运输具有重大意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或勘察。

  6、主持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或水运工程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2项以上。

  7、在工程设计或勘察理论上有较高造诣,担任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编写组组长、副组长,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论文5篇以上,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建造大师

  1、累计从事水运工程建设工作20年以上。

  2、取得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选拔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4、曾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主持或组织过下列水运工程项目类别中不少于2个类别6个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工 作,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境外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其建设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1)码头工程:5万吨级以上成品油、液体化工码头或10万吨级以上其他类型沿海码头工程,或3千吨级以上内河码头工程;

  (2)防护工程:水深8米以上的防波堤工程,或总长度10千米以上的防沙、导流堤工程,或总长度3千米以上的护岸或围堰工程;

  (3)地基处理工程: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

  (4)疏浚工程:10万吨级以上或疏浚土方工程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沿海航道疏浚工程项目,或疏浚土方工程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内河航道疏浚工程项目;

  (5)吹填工程:工程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吹填工程项目;

  (6)航道整治工程:5万吨级以上沿海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或整治长度5千米以上的Ⅱ级以上平原航道、整治长度5千米以上的Ⅲ级以上山区航道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7)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Ⅲ级以上航道的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项目;

  (8)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15万吨级以上的船坞工程,5万吨级以上船台工程;

  (9)大型跨海(江)桥梁、隧道、人工岛、海上钻井平台或风力发电基础等水工结构工程等。

  5、主持或组织过开发或采用过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技术创新成果,并对水运工程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6、主持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或水 运行业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或作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期间,所组织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合计2项以上,或水运行业优质工程 奖 3项以上;

  7、在施工技术上有较高造诣,组织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或水运行业省部级以上一级施工工法编写,或担任主要编 写人;并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 3的发明人)1项以上,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八条 参加选拔人员需符合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选拔标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2),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申报书。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申报表、任职证明材料、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标准化工作成果、 技术创新成果、论文、著作(包括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方面的重要技术报告)、主要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以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

  第九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条 每单位每届的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凡已连续两次申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报人,停止一次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集中受理时间以选拔年度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 选拔工作

  第十三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领导小组由主管水运工作的部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部总工程师、有关司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成立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委员会,分设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两个专业组,承担具体选拔工作。选拔委员会由部有关司局、中国水运建 设行业协会及技术专家组成,每个专业组的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2/3。技术专家根据每届申报人专业情况和数量,从交通运 输部专家委员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知名专家中选取。选拔委员会人员组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建议名单,由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领导小组研究 确定。

  第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对推荐申报人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合格者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查通过后成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 在有关媒体、所在单位和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有效候选人名单、申报书和申报表,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有效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或举报意见,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调查、核实,逾期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委员会组织专业组通过审阅材料、酝酿讨论和记名投票等方式,分别提出本届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提名人选。各专业组得票数过半的前2名候选人分别获得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提名。

  第十九条 选拔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到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对申报人填报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建设项目进行考查。

  第二十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提名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和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提名人选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举报意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调查、核实,逾期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领导小组对提名人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本届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审定的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由交通运输部颁发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建造大师证书,所在单位可给予奖励或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选拔工作不向申报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取消已授予的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建造大师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行贿受贿移交司法机关受理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报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停止申报人的5届申报资格,停止所在单位的1届推荐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委员会以公平、公正为工作原则。选拔委员会委员对选拔工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选拔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于选拔委 员会委员违反本条规定的,永久取消其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建造大师选拔委员会委员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尚处于保密期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作为申报人业绩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国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拔办法》(交水发[2011]5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3.07.17,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