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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的发展和演变((嫡长子继承制是儒家思想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0:11:35 浏览量:64

1. 嫡长子继承制下的夫妻财产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 法律依据: 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6....

嫡长子继承制是儒家思想吗?嫡长子继承制是现代民法中最古老的制度,都是通过《继承法》来规定的。

那么,嫡长子继承制是历史产物,是现代民法制度中的一个独特形式,是社会化法。

那么,嫡长子继承制是儒家思想,也是封建法思想的延伸和演变,嫡长子继承制也是封建法思想的发展。

关于嫡长子继承制的话题,直到12月12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是指在死者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丈夫的妻子的父亲去世,也就是两个人不在了,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继承财产,但是配偶的父亲的妻子和丈夫的女儿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

二、嫡长子继承制下的夫妻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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