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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6:36:40 浏览量:60

由监督部门承担,一般情况下不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的原因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并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如果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可以执行居所监视居住。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由监督机关承担,被监视居住人不承担费用。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的流程有哪些?

  1、审查案件,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如果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即可考虑适用监视居住,并依法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写明有关内容,签字、盖章,载明日期。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读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3、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4、变更或撤销。

  如果案情发生变化,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监视居住。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然后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通知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

  综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产生的费用不是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以后,除非无法通知,否则正常情况下需要在24个小时之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过,家属一般见不到犯罪嫌疑人,侦办阶段只有律师才能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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