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外嫁女能继承宅基地吗 “宅基地”是指农村民住宅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它是国家为了解决农民居住问题所采取的一种土地政策性用地。 农民建房所需的宅基地面积,允许村民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准同村民居住。 因此,当村民将户口转走后,他们不在农村了,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
“宅基地”是指农村民住宅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它是国家为了解决农民居住问题所采取的一种土地政策性用地。
农民建房所需的宅基地面积,允许村民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准同村民居住。
因此,当村民将户口转走后,他们不在农村了,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是基于其本身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的,具有唯一性。
因此,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只能由宅基地房屋的使用人行使。
即使在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构成本罪。
当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证被注销或破坏,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
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本质与其他的物权变动对于不同的客体而言具有不同的特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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